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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要付补偿金
新闻发布时间 2008-4-10来源:北京晚报点击:151

劳动合同到期,企业依法终止合同,仍然要支付给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。

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调研员李长保昨天透露,为了使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者,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,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,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,按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、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、不满6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这项规定是为了鼓励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,消除劳动合同人为短期化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。

李长保介绍,月工资额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。但是只适用于今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合同终止。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以前,并没有相应的补偿规定。因此需要注意的是,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,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要以2007年12月31日为界进行分段计算。也就是说,如果原来的劳动合同或者企业条例中并没有相应的补偿规定,那么,2007年12月31日前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是不能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的。

此外,按照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规定,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,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。李长保指出,这里的“一年”并非指某人在现任的单位上班时间满一年,而是指累计工作时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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