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晨报讯(记者 武新 通讯员隗斌)因长期病休而在十余年前遭单位除名的蔡某(化名),在十余年后起诉至法院,自称十余年来对此毫不知情,要求撤销单位对自己的除名决定,并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。昨天,记者获悉,房山法院驳回了蔡某的诉求。 蔡某称,1989年,自己因病向北京燕山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。2007年9月,他在办理失业保险金时获悉,公司于1990年1月17日对自己予以除名。于是他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,请求撤销建筑公司对他的处理决定,并支付自己的失业保险金27146元。 被告辩解说,1989年10月7日,蔡某因病休假一周。休假期满后,蔡某父亲到公司保卫科讲蔡某有病未愈,需继续休息,但未提交请假条及病假条,蔡某自此未上班。1990年1月17日,公司对蔡某作出除名的处理。自此,该公司不再向蔡某支付工资。 法院认为,蔡某自此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并及时主张权利,但蔡某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,故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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