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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房山区良常路行驶时,掉到一条排水沟中受伤。事发后,她将在事发地施工的市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告上法院。记者昨天获悉,市一中院认定该分局仅有提示但没有任何具体防护措施,终审判决其赔偿高女士5171元。 5月22日,高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房山区良常路时,因道路上的排水井无井箅,她和电动自行车一起掉到路西侧的排水沟中。事发后,高女士身体受伤、电动自行车损坏。 今年7月,认为在当地施工的北京市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应对此负责,高女士将对方告上法院,要求其一次性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等合计62186.18元。 法庭审理时,市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认为,良常路当时正处于施工状态,他们在路上设置了“道路施工车辆慢行”的标识牌等警示标志,以提示过往车辆及行人注意通行安全。据此,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 法院审查后认为,房山公路分局施工时,虽在该路段设立了“道路施工车辆慢行”的标识牌,但在无井箅的排水沟处,没有设置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,对高女士掉入排水沟的意外事故负有一定责任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此外,高女士在行至下班必经的良常路时,应知晓该道路正在进行施工,可能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,其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导致了身体受伤,高女士自身亦应负有一定的责任。 据此,市一中院终审责令房山公路分局赔偿高女士5171元各种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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